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2-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嘉事堂2021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27日下午2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代表股份112,634,5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122%
(2)通过网络**的股东15名,代表股份1,006,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50%。
3.公司董事续文利先生、王新侠女士现场参加了会议,公司董事陈昌宏先生、孙建新先生、许帅先生及**董事梁雨先生**参加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同时参加会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议程中所列全部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2.表决情况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3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0%;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6%;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4%。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3)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05,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8%;反对4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8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7245%;反对43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3.27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6)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2,683,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7%;反对826,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70%;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4%。
(7)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179,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42%;反对3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5%;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4%。
(8)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应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情况专项说明》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张晓光、王硕
3.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2-18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更正公告
一、补充更正的原因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证券》、《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3)及《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因工作失误,在文中“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中,将同意、反对、弃权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误算为占“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现将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正。
二、补充、更正后内容
更正前: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3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8166%;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05,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8079%;反对4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为:同意112,683,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6290%;反对826,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2%;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179,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7991%;反对3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2%;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
更正后: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之外,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它内容不变,上述补充更正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就以上补充更正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编制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2)嘉字第0428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王硕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2021年度经营工作总结》、《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1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1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关于向银行申请2022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21年度应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2021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2022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2年4月27日下午2点,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11号1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4月22日。在2022年4月22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3,640,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57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为112,634,5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122%;通过网络**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06,3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345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13,23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0%;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6%;弃权1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4%。。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3、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22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1年度应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情况的专项说明》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许帅、范爱军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王清友
承办律师:张晓光 律师
王 硕 律师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 公司基本情况速览总股本:1.879亿 总发行量 :4690万 发行**:10.69元 募资总额:5.01亿发行市盈率:20.42倍 行业市盈率:19.12倍所属行业:燃气生产和供应 所属区域: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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