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02-02 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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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我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

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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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2 月 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的具体*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16年2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中,通过交易

**进行网络**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19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68人,代表股份23,709,588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143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7,380,45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780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

股东大会参加网络**的股东共165人,代表股份16,329,13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8.3634%,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停牌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3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平

经办律师:

2016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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