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财政补贴!这家金融机构追债前任总经理492万,**这样判了
“拿了我的给我送回来”,金融机构前任总经理离职后,也遭原东家追债。
日前,上海市高院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陆家嘴信托与其原总经理丁某忠对簿公堂,因“不当得利”而提起民事诉讼,讨要其此前与一众时任高管“私分”的相关税收奖励专项奖金及产业扶持基金,丁某忠所分金额为492万元。
在一审陆家嘴信托获得胜诉后,丁某忠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判认为争议款项系“违规发放”缺乏事实依据。即便陆家嘴信托数年后单方面通过“事后评价”主张“违规发放”,也不应改变丁某忠取得系争款项时存在法律上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参与相关款项分配的时任董事长为常宏,于2017年7月即因****接受组织调查。据检察机关指控,常宏**罪的涉案金额为2013万余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涉案金额达到5.89亿元,挪用**罪涉案金额达到2亿元。而丁某忠则是在2014年6月出任陆家嘴信托总经理,2020年7月离职。
对于丁某忠的上诉,**如何认定?相关款项究竟是“私分”还是事出有因?来看详情——
三年税后分得492万
授权文件“自始不具有效力”
首先来看一审**认定的事实——
据悉,丁某忠于2013年12月入职陆家嘴信托,自2014年6月14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2020年7月离职,任职总经理时间长达六年。
2014年6月30日,时任陆家嘴信托董事长的常宏、总经理的丁某忠、副总经理的舒榕怀三人签署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报单,审批通过《关于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奖励高管的请示》,该请示中对丁某忠的奖励金额确定为税前150万元。2014年7月4日陆家嘴信托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丁某忠120万元(税后)。
此后,2015年12月、2016年6月,三人均签署相关签报单,对丁某忠的奖励金额分别确认为税前215万元、***万元,税后172万元、200万元。也即,三次奖励金额丁某忠税后共获得492万元。
实际上,相关财政扶持资金中,的确包含用于奖励企业高管的选项:每人税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50%,高管的人数及构成由企业确定。
2014年10月,陆家嘴信托股东之一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发文(沪陆金发〔2014〕043号复函)载明:扶持和奖励公司高管的部分不计入公司年度薪酬和奖金总额,由你公司按照青岛市、区两级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范围直接发放。
2015年1月,陆家嘴信托另一股东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文载明:经研究后,同意你公司向政府申请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我公司已将《关于肯定支持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青岛市财政支持政策的请示》报送青岛市金融办、崂山区政府等相关部门为你公司争取财政支持政策。
时间来到2021年3月,陆家嘴信托的上级单位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向丁某忠发出通知称,“浦东新区纪委(监委)通知我司,区纪委“618”专案组已与你本人就2014-2016年期间领取青岛财政扶持资金事项进行了谈话,你已同意向我司下属的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退还已领取的青岛财政扶持资金税后金额共计492万元。区纪委“618”专案组要求我司落实上述事宜,现请你在2021年3月18日上午10:00时到陆家嘴集团……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21年11月,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称,经审议,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关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青岛市财政支持有关事项的复函》,未经合规决策流程,系在常宏等人的蓄意欺骗下违规出具,不代表公司的真实意志,自始不具有效力。
另外,**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爱委会同月出具会议决议抄告单记载:经集团爱委会审议,为推进违规发放款项的纠错回收工作,结合集团合规治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同意对沪陆金发〔2014〕043号复函启动纠错,确认该函未经合规决策流程,系在常宏等人的蓄意欺骗下违规出具,不代表陆金发公司的真实意志,自始不具有效力。
时任董事长涉2013万余**
从上述**认定不难看出,在涉案高管们发放了相关奖励款项后,被上级股东单位认定为程序错误,相关函件“系在常宏等人的蓄意欺骗下违规出具”、“自始不具有效力”。
***息显示,陆家嘴信托成立于2012年,注册地位于青岛。股东结构上,陆家嘴信托由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持股71.61%,由青岛国信发展集团直接及间接持股其余的28.39%股权。
而判决中反复提及的常宏,曾任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在2015年2月由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推举为陆家嘴信托董事长。
2017年7月,陆家嘴信托公告称,其董事长常宏涉嫌****,接受组织审查,不能正常履职。后据检察机关指控,常宏**罪的涉案金额为2013万余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涉案金额达5.89亿元,挪用**涉案金额2亿元。
而除了常宏、丁某忠外,时任陆家嘴信托副总经理叶某军违规领取青岛扶持资金的情况,被陆家嘴信托“追债”。据今年1月我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叶某军涉及违规取得的高管奖励款同为492万元,被一审、二审**均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而需要返还。
在上诉中,丁某忠认为,本案中,陆家嘴信托应认定为系争款项的“代收代发”者,而非系争款项的所有权人。相关申请获得的扶助和奖励资金分为“扶持奖励公司”和“扶持奖励个人”二部分,即“公司归公司”、“个人归个人”。丁某忠获得利益,并不会造成陆家嘴信托权益受损。
另外,丁某忠称自己作为系争款项的“受领人”,基于劳动关系、基于文件精神中明确享有银监会任职资格的高管,自始即为陆家嘴信托认定的发放人员之一。即便陆家嘴信托数年后单方面通过“事后评价”主张“违规发放”,也不改变丁某忠取得系争款项时存在法律上的原因。
对于陆家嘴信托主张时任董事长常宏利用职权违规发放并受领系争款项,丁某忠表示,常宏的《刑事判决书》中并未有该节事实认定,陆家嘴公司曾解释为存在漏罪,但未有证据予以证明。
“按陆家嘴信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发放,包括丁某忠在内的数名高管侵占公司财产超数千万元,已涉嫌刑事犯罪。”丁文章称,本案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通过刑事途径进行主张权利,依据刑案事实判定本案系争款项的返还主体、范围及责任。
最后,丁某忠认为,根据青岛市政府58号文精神及配套解答,对应丁某忠实得款项金额,均未超过200万/年,且按“偶然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税,显然与日常薪酬无关,不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也不存在违规发放。
陆家嘴信托则表示,丁某忠及常宏等时任高管未经董事会决策以高管奖励款的名义私发并领取本案款项,违反了陆家嘴信托章程及法律法规。向高管发放的任何报酬均应根据章程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案丁某忠等高管没有经过董事会集体决策,以高管奖励款的名义擅自发放并领取了本属于公司的财产,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规,是对公司财产的违法私分。
**: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
一审**认为,根据陆家嘴信托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执行职权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该“报酬”并非局限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根据诉讼中查明的事实,涉诉款项性质并非是丁某忠基于劳动所得的报酬,其取得也未经陆家嘴信托董事会的决议,有违公司章程。
就涉诉款项来源而言,是陆家嘴信托根据青岛市相关政策性文件,由陆家嘴信托决定依据上述公司章程向公司高管进行发放。现陆家嘴信托的上级单位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否决了43号文的效力,**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爱委会亦出具会议决议确认43号文自始不具有效力。
基于此,一审**认为,丁某忠继续占有涉诉的款项缺乏合法依据,而陆家嘴信托作为发放涉诉款项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必然受损。最终,一审**判决丁某忠返还陆家嘴信托不当得利492万元。
上述判决得到了二审**的支持,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涉案资金来源于政府扶持资金,处置权在于陆家嘴信托,处置得当与否,客观上会影响到陆家嘴信托的利益。
因沪陆金发〔2014〕043号文被发文单位撤销,且相关款项的发放未经陆家嘴信托董事会决议,丁某忠取得涉案款项实无合法依据。在给付目的不存在的前提下,陆家嘴信托以不当得利提起本案诉讼,因丁某忠的获利与陆家嘴信托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陆家嘴信托的诉讼主张成立。
二审**表示,丁某忠的上诉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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