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案件管辖**的确定规则研究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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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一)研究背景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了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案件的管辖**规则,即公司**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公司**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股权的转让也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 在股权转让**发生以前,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基于该协议的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甚至是重度违约的现象,因此才发生了诉讼案件。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案件也同样符合了合同**的类型。对此,股权转让**案 件是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适用于“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的规定呢?

参考我国裁判文书网中所收录的裁判书来看,有些**甚至最高人民**对于同类的股权转让**案件的裁判却有不同。以最高人民**的裁判为例,部分裁判文书中是以股权所涉及的标的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主要理由为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必须到公司登记注册机构进行变更登记,而公司住所地就是登记义务的实际履行地。

由此可见,公司住所地与股权转让**是具有密切联系的, 如此,认为合同履行地为公司住所地似乎是合理的。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裁判文书中明确表明,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并不涉及公司组织的行为, 因此应当属于合同类型的民事**,故而应当以合同**的规则来确定管辖**。事实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针对股权转让**类型的案件进行特殊 的管辖规定。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合同**的管辖规定而言,被告住所地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但是股权转让**案件的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以公司住所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对此也能检索到很多相关判例。

然而,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后,这种做法已经和新的司法解释产生冲突

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明确,争议标的不是货币和不动产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因此,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但是,虽然该条款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确定范围,但是对于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仍然具有争议。

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中关于股权转让**案件管辖**的确定本身存在争议,导致裁判出现分歧。笔者通过搜索相关裁判文书,感受到了我国现阶段对于该类案件的管辖问题不明确的现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完善管辖制度。

(二)研究意义

1.立法意义:结合真实案例,从立法体例、立法原则、立案标准等方面对股 权转让**案件的管辖**的确定进行研究。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所存在的争 议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在制度适用过程中发现的立法漏洞和尚待完善的要点进行 概括总结,以促进其充分发挥。

2.司法意义: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法理分析,可以对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 案件的管辖**的确定提供有益借鉴和指导。

3.理论意义:通过对股权转让**案件管辖**的确定规则的研究,明确该问题的标准并促进管辖制度的完善。

二、基本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诉讼程序中,确认管辖**问题是当事人选择司法途径**的首要问题, 而管辖**的确定首先要判定**案件本身属于什么类型的**。本文所研究的 股权转让**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甚至最高人民**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并不 统一。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事人在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股权转让**时,往往需要面对选择管辖**的问题。从利己角度出发,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到自己熟悉的**去**, 这样对司法环境、法官的裁判思路有一定的认知。

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 导致当事人作出的决策也有较大差异,由此而引发了大量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所以,正确选择股权转让**的管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两种研究方法,分别是案例分析研究法和文献分析研究法。 首先,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股权转让**”,截至2021年3月,涉及管辖问题的案件高达7616件,本文从中选择了最高人民**裁判的三个案例。

发现就最高人民**层面对于股权转让**案件管辖**的确定本身也存在着争议,导致在司法裁判中对于类似案件作出了非类似的处理,分析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并且归纳出争议的焦点问题;其次,针对该问题广泛收集整理各 种与之相关的文献作为参考,进行法理上的分析;最后,基于分析的内容作出总 结,并且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四、创新之处

本文是对股权转让**案件管辖**的确定规则进行研究,目的之一是得出对股权转让**案件管辖**的确定规则的建议,因此,必须要全面地发现股权转让**案件在管辖中所存在的问题。

笔者从最高人民**的裁判文书中发现,对于股权转让**案件管辖**的确定,从规则层面来看,现行的立法本身没有对类似的矛盾做出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裁判思路不明确、不统一;民事诉讼案件的案由规定情形也没有对此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国内文献对此尚没有 **的研究过。笔者通过对案件的推导论证以及有关法理的分析,指出当前存在 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类型的建议,并且以**类型作为前提确定相应的合同 履行地的识别标准。

第二章 法理分析

通常情况下,发生矛盾**的案件只要涉及到公司,就很容易被确定为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这时对于管辖**的确定首先会想到公司住所地的人民**,但 其实出现这种现象实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并不是所有同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的 诉讼都属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股权转让**案件所发生的原由都不是基于同公司有关的组织行为的矛盾,而是案件当事人之间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其本质上并不具备“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的特殊性质,因此该类**案件实 则并不属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其次,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第33条对于“专属管辖”的情形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本文所研究的股权转让** 案件并不在其所包含的范围内,因此可以确定关于这两类**案件的管辖并不属 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虽然第26条对“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进行了特殊的管辖规 定,但是根据该特殊规定是存在于《民诉法》第2章第2节关于“地域管辖”的 部分来看,可以明确《民诉法》第26条所规定的管辖内容,应当属于特殊的地域管辖。

综上所述,既然不能将股权转让的**归类到“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中,那 么可以作出以下推断:除却与“公司组织行为”相关联的诉讼**之外,其他如 股权转让的**等并不适用《民诉法》第26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中“与公司有 关的诉讼”的管辖规则,可能可以根据《民诉法》第23条来解决管辖问题。

第三章研究的结论、建议

一、结论

股权转让**案件之所以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是基于该**案件属于特殊的合同**类型。就合同**的具体管辖**来讲,当事人可以事先共同协商约定,选择出某一**作为该**发生时的管辖**。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股权转让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就管辖**问题 有共同协议约定的,则协议约定的管辖**应当优先适用。

如果协议的双方没有 共同协商约定管辖该案件的**,那么则要判断该案件在**时的人民**是否合适。因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本身就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所以如果当事人在**的时候直接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提起的诉讼,那么该**将直接被确定为管辖**。

但是,由于股权转让**案件的履行地的**同样拥有诉讼的管辖权,所以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被告住所地的人民**,也可能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进行诉讼。那么则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对该合同履行地达成了统一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是向协商一致的履行地的**提起的诉讼,即可直接确定 为管辖**;如果在此之前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达成共识,则要 对该案件的合同履行地进行判定。

二、建议

在我国经济社会与法律不断发展的现阶段,股权转让**案件层出不穷,截至2021年3月,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股权转让**”,案件高达179329 件,其中有7616件涉及管辖问题。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该类**案件的规定却并不是十分明确的,由此产生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比较多。笔者认为,应当积极地对立法上的不足之处进行相应的弥补和完善,以此确保司法审判工作的公 正力,提高工作的效力。

结语

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志是人民**开始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在此之前,**的立案庭要通过民事案由确定该诉讼**案件的管辖**,然而目前 为止,对股权转让**案件的管辖规则尚且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使得此类诉讼 **得以更好地确定其管辖**,因此,尽可能地明确股权转让**的解决路径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本文分析,股权转让**案件属于特殊的合同**,所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对此类**具有管辖权无可争议,但是对于该类**案件的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而言却并没有统一的确定标准,所以理清该类问题至关重要。

对此,本文分析后得出,在股权转让**案件中,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则要具体分析,若股权的出让方要求受让方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时,应当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主要义务履行地进行管辖;若股权的受让方要求出让方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时,应当以履行主要义务一方的所在地进行管。

因此,通过明确地确定诉讼**的类型, 来以此确定案件的管辖**的方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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